(相关资料图)
1、GB50367-2006附录N第1.4条规定重要结构构件、悬挑结构构件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;第2.2条规定破坏性检测的抽样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1‰,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,若植筋总数不多余100件时。
2、可仅抽取3件进行检验;第2.3条规定:重要结构构件应抽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3%且不少于5件进行非破损检测,一般结构构件应抽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1%且不少于3件进行非破损检测;第2.4条规定当不同行业标准的抽样规则与该规范不一致时,对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的锚固质量检测。
3、必须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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